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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个人商标申请代理机构哪家好

作者:福建裕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30 08:18:40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商标所有人因为不知道怎样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就常常是随便要一个数额,虽然打赢了官司却未必得到合适的赔偿,得不偿失。因此,学会如何计算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在处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十分重要。告诉大家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法定顺序有以下几种方式: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来确定。简单地说,因侵权人的侵权商品在市场上销售,使商标专用权人的商品销售量下降,其销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从每件侵权商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商品数额,所得之积,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得利润,即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这次修改商标法还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倍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5)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里所说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所支付的用于制止侵权行为的交通费、调查费、鉴定费、适当的律师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济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中小型企业面临着挑战,很多企业没有自己的品牌,很难在这个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站住脚跟,中小型企业要不要注册商标,这也是很多老板疑惑的问题,对于创业的人来说,创业虽不易,但还是要守住企业更是不易。对于中小型企业要不要注册商标这个问题,很多人还在考虑,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福州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为了企业的长远发展,打造自己的品牌,实施品牌经营的战略,我们应该将企业的相应商标及时进行注册。品牌(商标)是企业的一种潜在的资源,是企业的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更是商战中有力的武器。有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一方面在商标上打上“R”的注册商标标志,这就更能赢得公众的信赖;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当他人侵犯我们的权利时,可以很好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恰恰相反,如果不对自己的品牌进行注册保护,继续使用未注册商标将会给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风险和阻碍。

中小型企业要不要注册商标?

(一)商标侵权的风险。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使用未注册商标,往往难以避免在无意中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失去取得商标权机会的风险。如果他人将我们所使用的商标申请注册,从而一方面使我们失去取得商标权的机会,另一方面,还可能被他人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三)由于我们未对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尚未取得商标专用权,因此,我们无法阻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产品上使用我们的商标,抢占我们的市场份额。而且注册商标对于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

我们一起来看看商标注册的好处都有哪些?注册商标的好处是什么?

1.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2.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3.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4.地方各级工商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5.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6.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7.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8.入驻天猫、京东、亚马逊、QQ商城的入场必备资质;商标注册是保护企业的一种手段,在企业创业的过程中,可以帮助企业实现品牌升值,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商标局裁定两家共用一个商标后,在先商标权人为保护自己现有商标的专用权,有权向其提出异议;如果对异议的裁定仍然不服,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商标注册公司告诉大家具体该怎么办?具体而言:首先,在先商标权人可以在初步审定予以公告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5条的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其次,异议程序是商标局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所以该异议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由商标局裁定。由于异议裁定的结果涉及当事人双方各自的利益,所以,异议裁定采用两审终结制,即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异议的裁定未提出不同意见,则异议裁定15天后即行生效;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天内(以邮戳为准),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如果时间紧迫,来不及提出申请时,当事人还可在限期内提出延期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延期申请的时间一般为30天,并且延期申请的申请人需交纳一定的费用。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依然不服,有权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不一样请求人就相同的专利先后别离提出请求的,按下述方法处置。

在先请求没有授权,而这两份请求契合颁发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则,专利权应颁发在先请求的人。在先请求授权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向在后请求的请求人发出检查定见告诉书,指出该在后请求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则。请求人期满未答复的,该在后请求被视为撤回;经请求人陈说定见以后仍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将驳回在后请求。

不一样请求人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别离提出请求,并且这两份请求契合颁发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告诉请求人自行洽谈断定请求人。

请求人期满未答复的,两份请求均被视为撤回;洽谈不成,或许经请求人陈说定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契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则的,对两份请求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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